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 第4條 法規: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公寓:樓層數為四層樓至六層樓之合法建築物,且由數人區分該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二、透天住宅:樓層數為六層樓以下獨棟或連棟之合法建築物,每棟自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住宅單位。三、國產品牌:指其品牌權利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自然人、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商號、法人、合夥組織或非法人團體。 本條定義的名詞 公寓 透天住宅 國產品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