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 第一章 總則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執行機關為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寓:樓層數為四層樓至六層樓之合法建築物,且由數人區分該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二、透天住宅:樓層數為六層樓以下獨棟或連棟之合法建築物,每棟自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住宅單位。
三、國產品牌:指其品牌權利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自然人、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商號、法人、合夥組織或非法人團體。
一、公寓:樓層數為四層樓至六層樓之合法建築物,且由數人區分該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二、透天住宅:樓層數為六層樓以下獨棟或連棟之合法建築物,每棟自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住宅單位。
三、國產品牌:指其品牌權利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自然人、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商號、法人、合夥組織或非法人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