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 第26條 法規: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七章 督導及考核 第26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補助業務,並按月編製執行進度表,於次月十日以前送執行機關;年度終了時,應編製年度執行成果,於次年一月二十日以前送執行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