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專業團隊之補助,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並由執行機關審查核定之。
前項申請應檢附申請補助計畫書及摘要表,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預定委託辦理項目及內容(如主動盤點潛在案件之優先推動地區、說明會辦理場次等)。
二、推動方式。
三、預定辦理期程及進度規劃。
四、經費需求概估。
五、預定成果及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