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8條 非公務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對於所屬人員施以基礎個人資料保護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使其明瞭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之要求、所屬人員之責任範圍、各種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作業程序及應遵守之相關管理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