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6條 非公務機關對保有個人資料之環境及實體設備安全,應採取下列措施:一、依據作業內容之不同,實施適宜之進出管制方式。二、訂定媒介物之管制方式,並檢視其保管情形。三、針對不同媒介物存在之環境,建置適度之保護設備或技術。前項所稱環境,指第十四條所定各類設備、儲存媒體或媒介物之存放區域。 本條定義的名詞 環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