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使用範圍跨數個國土功能分區,其一定規模以上之認定,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屬跨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發展地區或城鄉發展地區者,使用面積為二公頃以上。
但屬休閒農業設施者,使用面積為十公頃以上;屬自來水設施、水利設施者,使用面積為五公頃以上;屬國防設施者,使用面積為三十公頃以上。
二、屬跨海洋資源地區與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發展地區或城鄉發展地區者,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之使用面積及附表四規定之使用長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