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土地使用情形通知及公告作業辦法 第7條 法規:徵收土地使用情形通知及公告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7條 依本法徵收之私有土地,於本辦法施行前,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已辦理土地使用通知及公告者,於本辦法施行後,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及需用土地人應於前次通知及公告之日起,每年依前四條規定續行辦理土地使用通知及公告,至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申請收回土地之請求權時效完成或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