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法規: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辦理土地重劃所需支出。二、辦理區段徵收所需支出。三、基金土地資產之經營、管理及維護支出。四、推動研究發展平均地權業務所需支出。五、辦理公地放領業務所需支出。六、管理及總務支出。七、其他有關支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