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7條 法規: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7條 人民團體合併或分立時,有關人事、財產及其他權利義務承受或移轉等處理事項之規定,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