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6條 法規: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6條 人民團體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應依章程規定擬具組織簡則,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