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4條 法規: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4條 人民團體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得於章程訂定設立分級組織。前項分級組織之設立,上級團體應出具同意文件,並由下級團體向當地主管機關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