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3條 法規: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3條 人民團體經核准立案後,主管機關應發給立案證書,並記載下列事項:一、團體名稱。二、成立日期。三、會址所在地。四、證書字號。前項立案證書或其他會務證(明)書之發給,主管機關得以電子證(明)書形式為之,並提供人民團體下載。人民團體各項紙本形式之證(明)書,如有遺失、毀損等情事,負責人得檢具申請書並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換)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