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第25條 法規: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五章 附則 第25條 權利回復基金會之基金來源如下:一、政府編列預算。二、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七條規定成立之特種基金。三、國內外法人、團體或個人之捐贈。四、基金孳息及運用收益之收入。五、被害者或其家屬依第二十條第二項或第五項準用同條第二項返還之賠(補)償金。六、其他收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