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以下簡稱權利回復基金會)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估算被害者被剝奪財產所有權之不動產價值時,得將估算程序全部或一部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辦理,委託費用由權利回復基金會負擔,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不動產估價師受託估算被剝奪財產所有權之不動產價值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