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條第四項規定計算之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值之一定比例。
二、公共設施用地:指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設置之用地。
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指與屬公共設施用地之被剝奪土地面相連接之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宗地。
四、估算標的:指被估算財產所有權價值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回復被剝奪財產所有權之不動產價值估算辦法 第2條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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