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致生命或人身自由受侵害被害者賠償金申請及處理辦法 第3條 法規: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致生命或人身自由受侵害被害者賠償金申請及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3條 被害者死亡後,其賠償金之申請,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項第一款所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申請賠償金者,以被害者之最近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先。如有於申請前死亡者,由其最近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