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申請人,指依本條例規定生命或人身自由受侵害之被害者或其家屬。
本辦法所稱被害者之配偶,指被害者死亡時具有該身分之人。
被害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之認定,以本辦法施行日為準。
被害者死亡後,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兄弟姊妹被收養者,仍為被害者之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