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移轉辦法 第5條 法規: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移轉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5條 登記機關辦畢前條第一項囑託禁止處分之登記後,應通知登記名義人及權利回復基金會。前項土地或建物已有其他限制登記者,登記機關仍應予以登記,並將該項登記之事由通知原囑託限制登記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