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移轉辦法 第3條 法規: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移轉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3條 登記機關依前條辦理囑託登記完畢後,除應將登記結果通知返還義務人、利害關係人及權利回復基金會外,並應通知被害者或其家屬領取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