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5條 法規:內政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第5條 本會派(聘)兼之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其代表單位(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於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主任委員補派(聘)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