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 第14條 法規: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14條 開案輔導案件有輔導對象行蹤不明經協尋或離開國境逾三個月者,少輔會得先辦理結案。前項情形,少年經協尋到案或回國時未滿十八歲者,少輔會應再開案輔導。少年本人及對少年有監督權人拒絕或不配合輔導者,少輔會仍應積極依第六條規定辦理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