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第8條 法規: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組織目 第8條 本辦法除第三條有關身心調適假部分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十日施行外,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