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資料及檢體使用收費標準 第2條 法規: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資料及檢體使用收費標準 類別:總統 › 總統府 › 中央研究院目 第2條 中央研究院建置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以下簡稱本資料庫),本資料庫提供申請使用之項目為生物檢體及數位資料。其使用之申請,應依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資料提供研究使用原則(以下簡稱使用原則)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