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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審核公私合營事業辦法
第9條
審計機關審核公私合營事業辦法 第9條
法規:
審計機關審核公私合營事業辦法
類別:
監察 › 審計部 › 審計目
第9條
本辦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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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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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審計機關對於各公私合營事業之經營,如發現有違背法令、不符原定投資目的、效能過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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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審計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及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公私合營事業範圍如左:一、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未超過百分之五十者。二、公有營事業機關及各基金轉投資於其…
第3條
政府或公有營事業機關及各基金參加公私合營事業投資,應依照預算法有關規定辦理,其已編有預算者,應由主管機關就投資目的、所營…
第4條
主管機關對於各公私合營事業之公股代表處理下列重大事項所為核示之資料,應於核示後十五日內送審計機關:一、章程之訂定及修正。…
第5條
投資機關應將各公私合營事業年度財務報告,於各該事業股東會後一個月內,連同股東會紀錄暨各投資機關對於各該事業之經營績效、財…
第6條
審計機關審核前條年度財務報告等資料,除依政府有關法令規定外,以適用各該公私合營事業所訂定之規章為準據。遇有疑問,得通知各…
第7條
審計機關審核公私合營事業,應注意下列事項:一、投資機關或主管機關檢送之資料是否完整。二、投資機關之投資有無違背預算或有關…
第8條
審計機關對於各公私合營事業之經營,如發現有違背法令、不符原定投資目的、效能過低,或公股代表未盡職責等情事,應通知其主管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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