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機關審核公私合營事業辦法 第6條 法規:審計機關審核公私合營事業辦法 類別:監察 › 審計部 › 審計目 第6條 審計機關審核前條年度財務報告等資料,除依政府有關法令規定外,以適用各該公私合營事業所訂定之規章為準據。遇有疑問,得通知各該主管機關予以查詢,各該主管機關應為負責之答復。必要時,審計機關並得依預算法第六十八條第四款規定要求公私合營事業提供資料,或派員持審計部稽察證就地調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