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應行提出審核會議議決之事項如左:一、聲請覆議及再審查案件,或逾限未經聲復所為之逕行決定案件。二、免除損害賠償責任或糾正之處置事項。三、審計法規及各種章則暨書表格式之建議訂定、修正或審計有關法令之請求解釋事項。四、審計處室辦事細則之訂定、修正事項。五、其他重要審計案件及處長、室主任交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