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審核會議紀錄除秘密部分得另行紀錄外,應載明左列事項:一、會議次數。二、會議時間。三、會議地點。四、主席、出席、列席及紀錄之姓名。五、報告事項及其決定。六、討論事項及其決議。七、臨時動議及其決議。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前項紀錄應於次期會議開會前分送各出列席人員。如有遺漏錯誤,得於紀錄人員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秘密部分經宣讀無誤或經更正後,由承辦會議文書人員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