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處室審核會議議事規則 第10條 法規:審計處室審核會議議事規則 類別:監察 › 審計部 › 審計目 第10條 審核會議議案及報告案,於開會前三日以書面提出,並於開會前一日繕印分送出席或有關列席人員。如有緊急案件,得臨時提出之。涉及機密性之議案及報告案,於開會時分送出列席人員,會後由承辦會議文書人員即時收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