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40條 法規:審計法施行細則 類別:監察 › 審計部 › 審計目 相關法規 審計法母法 第40條 本法第五十七條所稱經管財物之使用年限,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所稱一定金額,應由行政院訂定並徵得審計部之同意,凡未達耐用年限之報廢案件,應敘明事實與理由,報經其主管機關核定轉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凡在一定金額以上不能利用之廢品,及已屆滿保存期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各機關於處理或聲請銷燬時,應造具清冊報經該管審計機關同意後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