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38條 法規:審計法施行細則 類別:監察 › 審計部 › 審計目 相關法規 審計法母法 第38條 各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所送固定資產重估價之有關資料,應經審計機關核備後始得列帳,其因特殊情形經審計機關同意先行列帳並計算折舊者,仍應於審計機關審核後調整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