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條審計機關派員赴徵收機關,辦理賦稅捐費審計事務,應抽查其帳冊報表憑證,核明其查定徵收納庫等情形,如發現有計算錯誤或違反法令情事,應以書面通知該管機關查明,依法處理,其情節重大者,得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