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5條各機關已核定之分配預算,連同施政計畫及其實施計畫,應依限送審計機關;變更時亦同。前項分配預算,如與法定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
- 第36條各機關或各種基金,應依會計法及會計制度之規定,編製會計報告連同相關資訊檔案,依限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並得通知其檢…
- 第38條(刪除)
- 第39條(刪除)
- 第40條審計機關派員赴徵收機關辦理賦稅捐費審計事務,如發現有計算錯誤或違法情事,得通知該管機關查明,依法處理。
- 第41條審計機關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應評核其相關內部控制建立及執行之有效程度,決定其審核之詳簡範圍。
- 第42條審計人員就地辦理各機關審計事務時,得通知該機關,將各項報表送審計人員查核;該審計人員對其簿籍得隨時檢查,並與有關憑證及現…
- 第43條審計人員就地辦理各機關審計事務,應將審核結果,報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定之。
- 第44條(刪除)
- 第45條各機關於會計年度結束後,應編製年度決算,送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審定後,應發給審定書。
- 第46條各機關應送之會計報告,不依規定期限送審者,審計機關應予催告;經催告後,仍不送審者,得依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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