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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審計法

法規類別: 監察 >> 審計部 >> 審計目

法規章節: 第42條

審計人員就地辦理各機關審計事務時,得通知該機關,將各項報表送審計人員查核;該審計人員對其簿籍得隨時檢查,並與有關憑證及現金、財物等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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