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34條 法規:審計法 類別:監察 › 審計部 › 審計目 相關法規 審計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通則 第34條 政府於會計年度結束後,應編製總決算,送審計機關審核。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應由審計部於行政院提出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立法院、監察院或兩院中之各委員會,審議前項報告,如有諮詢或需要有關審核之資料,審計長應答復或提供之。地方政府年度總決算之編送及審核,準用前列各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