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審計人員訓練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法規:審計部審計人員訓練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監察 › 審計部 › 組織目 第3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審計長兼任;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審計長指定本部及所屬機關高級職員,或聘請學者專家兼任之。前項外聘兼任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第一項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