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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審計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審計人員訓練業務,依本部組織法第十五條規定設審計人員訓練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掌理事項如左:一、關於訓練政策、制度、法規之研議事項。
二、關於年度訓練計畫之研議、執行事項。
三、關於薦派(送)國內外學校機構訓練進修及專題研究計畫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各國訓練資料之編譯及審查事項。
五、審計長交辦事項。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審計長兼任;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審計長指定本部及所屬機關高級職員,或聘請學者專家兼任之。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秉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會事務,配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受執行秘書指揮監督辦理所掌事務。
前項人員均由本部法定員額內派兼之。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設專案小組,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負責組成之。

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會議或專案小組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本會各項會議決議之事項,均應陳請主任委員核定。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致送出席費或研究費。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