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法規:審計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監察 › 審計部 › 組織目 第2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審計長指派副審計長兼任;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二分之一以上由審計長聘請社會公正人士、學者或專家兼任之,餘就本部高級職員中派兼之。前項外聘兼任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本部高級職員派兼委員之任期隨其本職異動而更易。第一項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