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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審計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訴願事件,依訴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設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審計長指派副審計長兼任;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二分之一以上由審計長聘請社會公正人士、學者或專家兼任之,餘就本部高級職員中派兼之。

本會所需辦事人員由審計長就本部職員中熟諳法令者調派或派兼之,並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

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一般行政事項。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本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