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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審計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法規事務,依本部組織法第十五條規定設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掌理事項如左:一、關於本部法規修訂之研擬、審議事項。
二、關於本部法規疑義解釋及審計案件涉及法律問題之審議、諮詢事項。
三、關於審計應用法令之蒐集、編譯、分析、研究事項。
四、關於其他法制有關事項。
五、審計長交辦事項。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審計長指派副審計長兼任,並置委員十五至二十一人,由審計長指定本部高級職員,或聘請學者專家兼任之。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秉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
配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受執行秘書指揮監督辦理所掌事務。
前項人員均由本部法定員額內派兼之。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設專案小組,由主任委員遴選委員一人,陳請審計長核定負責組成之。

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會議或專案小組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本會各項會議決議之事項均應陳請審計長核定。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致送出席費或研究費。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