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8條 法規: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類別:監察 › 院本部 › 院(處)務目 第8條 受理訴願機關應於受理前條請求之日起十日內,通知申請人於指定日、時到達指定處所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卷宗內文書,或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其拒絕請求者,亦應於十日內敘明拒絕之理由,通知申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