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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院(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受理訴願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通知訴願人補正者,應載明於文到之次日起二十日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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