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於受理申請後,應審查是否符合規定,其不符合規定者,應駁回其申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先定期命申請人或代理人補正。
申請查閱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本院應即指定查閱時間、場所,並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按時到場查閱。
前項通知,得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之方式為之。
申請人或代理人未於指定之時間到場查閱者,應另案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