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於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十條第四項所定受理申報期限截止後六個月內,就申報義務人所申報之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應按政黨、政治團體每年度及擬參選人各政治獻金專戶名稱,彙整編號保存。
本院就前項資料,以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處理,備供查閱。
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之收支結算表、各項捐贈收入及支出之明細表及政黨、政治團體之平衡表,應公開於電腦網路。
前項公開於電腦網路之檔案類型為純文字檔案。
本院依申請而提供列印之資料,應加蓋足資辨別為本院提供之章戳或印記。
本院依申請而提供複製之電子檔案,應以本院提供之電子儲存媒體交付。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