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款第五目規定擬參選人之集會支出,包括下列費用:
一、租用場地費用。
二、租用設備費用。
三、餐飲費用。
四、清潔整理費用。
五、集會保證金。
六、其他與集會有關之費用。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之支出憑證為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之普通收據或其他支出證明。
第一項第五款之支出憑證為主管機關之收款收據。
但保證金經退還者,不得列報。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34條
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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