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調查證使用規則 第5條 法規:監察院調查證使用規則 類別: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第5條 調查人員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赴各機關部隊及公私團體調查檔案冊籍及其他有關文件、或辦理詢問時,應主動出示調查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