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監察獎章頒給辦法 第4條 法規:監察院監察獎章頒給辦法 類別: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第4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者,得由本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或單位主管二人以上推舉,交由審查委員會審查。推舉頒給本獎章,應填具事蹟表及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蹟表格式如附表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