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獎章之頒給,由本院組設之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報請院長核定後,以公開儀式頒給之。審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院長擔任。副院長出缺時,由院長就審查委員會委員中指定一人擔任之。委員七人由監察委員互選之,任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