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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會議規則
第35條
監察院會議規則 第35條
法規:
監察院會議規則
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第35條
本規則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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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參照會議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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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條
經復議之動議於表決確定後,不得再為復議之動議。
第30條
本院會議紀錄,應分別載明下列事項:一、會議次數。二、會議時間。三、會議地點。四、出席人及列席人姓名。五、主席姓名。六、紀…
第31條
本院會議紀錄於下次會議時宣讀之,如有錯誤或遺漏時,經本院會議之決定更正之。
第32條
會議紀錄經宣讀及主席簽名後,印送各委員,除應保守秘密者外,並登載於本院公報。
第33條
本院會議之決議、決定事項,需發布新聞者,由本院發言人統一發布。
第34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參照會議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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