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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會議規則
第29條
監察院會議規則 第29條
法規:
監察院會議規則
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第29條
經復議之動議於表決確定後,不得再為復議之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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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復議動議應於原案決議後尚未執行,下次會議散會前提出之。其討論之時間,由主席徵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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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條
本院會議紀錄,應分別載明下列事項:一、會議次數。二、會議時間。三、會議地點。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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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表決方法以口頭、舉手或起立行之,必要時得舉行投票。
第24條
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記錄之。
第25條
會議進行中,出席委員對於在場人數提出疑問,經查點不足法定人數時,不得付表決。
第26條
散會時間已屆而議事未畢,主席徵詢出席委員同意,得延長之。
第27條
出席委員對於決議案之申請復議,須有出席委員六分之一以上之提議,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復議。
第28條
復議動議應於原案決議後尚未執行,下次會議散會前提出之。其討論之時間,由主席徵得出席人員同意後決定之。復議案須有法定出席人…
第30條
本院會議紀錄,應分別載明下列事項:一、會議次數。二、會議時間。三、會議地點。四、出席人及列席人姓名。五、主席姓名。六、紀…
第31條
本院會議紀錄於下次會議時宣讀之,如有錯誤或遺漏時,經本院會議之決定更正之。
第32條
會議紀錄經宣讀及主席簽名後,印送各委員,除應保守秘密者外,並登載於本院公報。
第33條
本院會議之決議、決定事項,需發布新聞者,由本院發言人統一發布。
第34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參照會議規範。
第35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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